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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院办发〔2014〕28号国(境)外人员进入梧州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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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第1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梧州学院校园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学院校园。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各部门处理各项涉外业务提供指导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邀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自治区或梧州市外事部门同意,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向有关部门备案,在院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学校开展工作。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要求进入学校学习,应当在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保卫处批准同意,履行报备手续,并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外国(境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十条 师生不得在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留宿外国(境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当报请学校国际交流处和保卫处,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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