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梧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与中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同步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籍的我校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 鉴于来华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攻读学历的我校留学生免修“军训课”和“政治理论”等公共课程。根据各专业特点,攻读学历的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做适当调整。其中《中国概况》是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可免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军事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学英语、大学体育等)以及实践环节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不作为留学生学位授予的考核条件。
第五条 我校留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撤销;
3.达到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HSK)考试等级。其中非汉语本科专业的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汉语本科专业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含六级)以上。
4.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5. 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
6.平均绩点低于1.5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年限内(6学年内)延长学籍至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7.留学生因汉语水平考试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1)可在规定年限内(7学年内)延长学籍至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2)可在正常离校两年(入学7年)内参加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1.留学生学位申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随中国学生统一办理,国际交流处予以协助。各二级学院审核留学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留学毕业生,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留学毕业生名册”。经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国际交流处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和国际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对评定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正本为汉语,副本为英语翻译证书。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